以“人民的名义”学法律(五)-法务汇翠鸟移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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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晓明 徐定立
单位:国药控股法律合规部
轻松周末热剧解读
今天我们讨论一下汉东省前政法委书记高育良的问题——高育良是否涉嫌构成重婚罪。
以“人民的名义”学法律
——《人民的名义》的正确打开方式(五)
听说我们在议论他可能涉嫌重婚罪的事,老高不干了藉组词。于是,发生了下面的对话。

重婚?组织处理我的时候,可没说我重婚!说我受贿,说我滥用职权,这些我都认,但重婚?诶,我先和吴老师离婚,后与高小凤结婚,哪里来的重婚罪?一派胡言!作为一个法律人,你们连这点都搞不清楚吗?年轻人,说话要谨慎。
高老师,请别上火。我们就是作学理探讨,没别的意思。您长期主管一省政法工作,而且老早就是汉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无论办案实务,还是理论功底,都是极好的。在对《人民的名义》这些案件点评的过程中,我们对您这个案子是最慎重的。一方面,这个案子有理论上的探讨价值;另一方面,您是专家,糊弄不得。要不,我们先展开一下案情看看?
那说来听听。我倒想看看。
您和吴惠芬老师在2008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知道这件事的人极少,是吴老师托吴心怡法官,也就是她姐姐给办的。是不是这样希递康?
是的。
两个月后,您和高小凤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高小凤已经待产?
是的。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不错,我在和吴老师的婚姻期间,与高小凤相爱,并且有了关系。这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此我负有责任。我愧对吴老师。但是,我在离婚前并未和高小凤同居,更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作为一个法律人你应该清楚,即便之后我没有和高小凤结婚,也不能因此认定我重婚。对不对?况且,我和高小凤已经登记成为夫妻了。我们能不能就此揭过这一页?
您说的对。您的出轨行为,的确不能认定为重婚。
承认错误就好。年轻人,能够思考问题是对的,不过做学问靠的是严谨细致,不能光想着语不惊人死不休啊!
您别着急啊!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请教您。和高小凤结婚后,您和吴老师是否还是住在一起?
是。这是我们说好的。离婚不离家,我和吴老师不是一般群众,要考虑影响。所以沐灵山,我和吴老师约定,我退休后去香港和高小凤团聚踢出个未来,把大陆的一切都留给她。
是啊。您还想在省委副书记的位子上干下去,吴老师大概是不想丢人,所以就共同维持这个假象。
唉。就是这样吧。呃,你们还有什么好说的?
哦,我们从未把您和高小凤的婚外恋当作研究对象。我们探讨的是,您和高小凤结婚后,却和吴惠芬老师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这个行为会否构成重婚罪。
什么?你们怎么……我和吴老师,那是……
您别着急。关于这个问题的判断,我们内部也有争议。要不探讨一下?
哼卡利隆王国!你说。
您和吴老师的“隐离婚”始于2008年。如果在2013年之前,您被举报、控告触犯重婚罪,那准没跑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您在2008年和吴老师离婚后,与高小凤在香港登记结婚,后段婚姻关系为国内法认可,受《婚姻法》保护。作为有配偶的人,您仍以夫妻名义与您的前妻同居生活,应按重婚罪处理。不止是您,吴老师明知您已经与高小凤结婚,但还是以夫妻名义与您同居生活,也一样构成重婚罪……
我们是说好的太奇兴宏程!吴老师和高小凤都同意。高小凤不认为这是对她配偶权的侵犯,大家心甘情愿。
就算这是你们三个说好的事也没用。重婚罪的犯罪客体不仅仅是配偶权,还包括了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包括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不是亲告罪,无需藉由被侵害配偶权的一方提出而受理。只要是事实重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一经发现都应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
年轻人,我和吴老师离婚以后虽然住在一起,但是人前人后从来不以夫妻相称,你看过电视剧的,我称她“吴老师”,她称我“高老师”上大附中。这样,算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吗张诺娅?
您这样说就没意思了。首先,你们还住在一起,而你们住在一起的目的不正是想让大家认为你们还是夫妻吗?您那么多学生一次次地来看您,当着您的面一次次地称呼吴老师“师母”,那个时候您干嘛不纠正这个错误?再者,作为党的干部,您每年都得填报《干部情况申报表》,敢问“配偶”那一栏您填的不是“吴惠芬”?你们这样还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好吧……那么,那你说说2013年以后又怎样了?
2013年1月,最高院颁布《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从那时起,便不能适用该批复给予定罪。而我们内部的争论,也由此而起。
哦凯撒革命?说来听听,我也学习一下。岩崎峰子
不敢。您知道,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刑事法律的任务,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婚姻法》,而婚姻管理登记制度又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因而,“重婚”跨界法律的三大板块,而这三个领域的法律各有各的表述。所以,如何认定重婚,以及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难题。
说下去。
我们首先要对相关法条进行了梳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乐玉成,构成重婚罪,这是我国法律中认定重婚罪的唯一依据,但该条文没有对“配偶”、“结婚”和“重婚”作出具体的解释。所谓的“配偶”是否仅指合法婚姻的婚内配偶?“结婚”是否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是否不限于法律重婚爸爸是偶像,还包括事实重婚?这些问题都没有界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诉诸无知,“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仇东升。”;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没有对“重婚”作出解释。但是,可以看出,《婚姻法》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进行了切割。而最高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构成重婚,需要有外在的婚姻表象。但是,重婚中的婚姻表象究竟是什么?究竟是法律重婚,还是事实重婚?是否一定要办理再次结婚登记,还是仅仅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共同居住就能认定重婚?我们编辑部内部也在争论。
争论有结果了吗?
没有。所以您这个案子,我们打算延展到下一期继续讨论。也希望读者们多多留言张纯烨微博,给高老师把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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