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天阔【国峻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闻喜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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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1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9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一般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本案中,店子社作为村民小组,在原审阶段没有提供案涉土地属于店子社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店子社经营、管理的相关证据。店子社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漫路村委会出具的案涉土地属于店子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证明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属于店子社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店子社与被诉颁证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店子社的起诉,并无不当。
2湖北省高院(2016)鄂民再92号
一、何国伟等三人是否有权代表茶痷社区第九小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该条还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根据该条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本案中,虽然诉争房屋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从嘉鱼县房地产管理局查阅的该房屋登记资料显示,该房屋产权人为茶痷社区第九小组,双方亦认可茶痷社区居民委员会系代表茶痷社区第九小组与何廷将签订租赁合同,茶痷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在茶痷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何廷将被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茶痷社区第九小组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何国伟等三人是否有权代表茶痷社区第九小组起诉的问题,如果该村民小组有组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的规定,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但由于该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茶痷社区第九小组没有组长,茶痷社区第九小组在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1月3日之外的时间亦无法选出组长。此种情形下,茶痷社区第九小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选诉讼代表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何国伟等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有2014年10月27日村民的推荐书。该推荐书中70户村民共154人出席,其中132人签名同意。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亦证实何国伟等三诉讼代表人系经茶庵社区第九小组2/3以上村民推选的代表。因此何国伟等三诉讼代表人具备诉讼代表人资格。何廷将否认该推荐的合法性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云南省高院(2016)云民申5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小组长邓楞海虽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但其起诉未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一、二审根据本案实际作出的裁判结果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4莆田中院(2015)莆民终字第304号
本院认为,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及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可知,村民小组长需经过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程序授权,才可代表村民小组参加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新墘小组决议书》以及原审被告龙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黄金度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被推选为被上诉人的组长以及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诉讼负责人,故黄金度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由于上诉人联创鑫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故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尹国俊,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于重大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以及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精通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事务)及其非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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