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楠溪江禁止捕钓鱼,禁止野外烧烤...你怎么看?-永嘉百事通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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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温州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了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已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永嘉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1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1030302588@qq.com)方式反馈至永嘉县人民政府大英雄狄青。
联系人:李小华
联系电话:0577-67222991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溪江,图片来自网络

楠溪江,图片来自网络
楠溪江保护区
分为核心、重点和一般
根据征求意见稿,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包括楠溪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集雨面积区域,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中:
核心保护区包括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核心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包括核心保护区以外的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包括楠溪江保护区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
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是楠溪江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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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区域
禁止任何形式的捕钓鱼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将明确多项禁止行为。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范海伦。已建成的排污口可以通过两岸总管截污排放到保护区外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净化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水标准后排放。
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盗伐、滥伐滩林;取土、采砂、采石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前款规定的大树大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大树大苗除外。因景点建设、林地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迁移的,应当经永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楠溪江河道内禁止采砂、采石、采运景观石,但因防洪、景观设计等确实需要疏浚的除外。
禁止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驾驶摩托艇、动力竹筏等各类机动工具,但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禁止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搭建帐篷野营张菁芳,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和野炊等行为也被列入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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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楠溪江流域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或者分邵家有女担。资金来源包括每年温州市财政预算和永嘉县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的横向补偿资金,其他资金筹集渠道等三个渠道。
生态补偿范围为对楠溪江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生态农业、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偿活动。

楠溪江小薇吉他谱,图片来自网络
征求意见稿
禁止捕钓鱼区域
大楠溪五尺溪至岭里村,鹤盛溪岩上支流至下蔡村,上埠支流至下岙水库坝脚,西源支流至湖头村,岩坦溪潘坑支流至潘二电站坝脚,张溪支流至张溪村头,黄南溪支流至林坑村头,小楠溪至碧莲山坑口,花坦溪至水岩村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内极限救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钓鱼行为。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严格保护楠溪江自然、文化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楠溪江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风流女市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楠溪江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包括楠溪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集雨面积区域,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包括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核心保护区域;
(二)重点保护区包括核心保护区以外的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三)一般保护区包括楠溪江保护区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楠溪江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是楠溪江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核心保护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旅游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游泳、烧烤、滩林、水上载人工具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五)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权。
永嘉县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渔业、港航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楠溪江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下列项目:
(一)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三)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
(四)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
(五)生态补偿项目;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七)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六条[考核与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保护区规划]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由永嘉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楠溪江保护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楠溪江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前二款规定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水资源合理配置] 楠溪江水量调度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用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的项目。
对已建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水库电站逐步进行生态改造,实行生态水量多库联合调度,保证楠溪江生态水流量。
第九条[水质目标和监测]沙头供水工程以上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水标准。
永嘉县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楠溪江保护区水质水量的监测。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作楠溪江保护区水质水量年度监测专项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污水防治]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可以通过两岸总管截污排放到保护区外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净化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水标准后排放。
第十一条[水生物资源保护]大楠溪五尺溪至岭里村,鹤盛溪岩上支流至下蔡村,上埠支流至下岙水库坝脚,西源支流至湖头村,岩坦溪潘坑支流至潘二电站坝脚,张溪溪支流至张溪村头,黄南溪支流至林坑村头,小楠溪至碧莲山坑口,花坦溪至水岩村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钓鱼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
永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十二条[滩林保护]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盗伐、滥伐滩林;
(三)取土、采砂、采石;
(四)堆放砂、石、土或者其他物品材料;
(五)实施其他有损滩林生态的行为。
滩林保护范围由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大树大苗保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内的大树大苗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前款规定的大树大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大树大苗除外。因景点建设、林地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迁移的中大网校怎么样,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未列入文物保护]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祠、宗教建筑等,由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列入永嘉县古建筑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第十五条[采砂管理] 楠溪江河道内禁止采砂、采石、采运景观石,但因防洪、景观设计等确实需要疏浚的除外夏津天气预报。
第十六条[生态补偿的制定及原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十七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或者分担。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每年温州市财政预算和永嘉县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的横向补偿资金;
(三)其他资金筹集渠道。
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筹集范围。
第十八条[生态补偿范围和方式]生态补偿范围为对楠溪江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生态农业、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采用下列方式:
(一)提供资金或者实物;
(二)提供技术、管理、就业培训等服务;
(三)协助整治河道、处理污水等环保项目建设;
(四)协助发展替代产业或者无污染产业;
(五)其他方式。
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永嘉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建设和发展]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楠溪江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制定楠溪江保护区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发展目录中限制和禁止类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楠溪江保护区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嫡女嫁到,应当符合楠溪江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风貌管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楠溪江保护规划,并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永嘉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邀请专家或委托社会组织制定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观设计指导方案供建设者设计参考。
第二十一条[商业经营管理]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由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统一规划布局。
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赣榆教育吧,不得在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指定的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开办农家乐和民宿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楠溪江流域保护范围内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实施垃圾分类管理。
禁止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水上管理]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范围内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驾驶摩托艇、动力竹筏等各类机动工具,但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环保车辆使用]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旅游交通应当使用环保车辆。
第二十五条[违规行为]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二)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搭建帐篷野营;
(三)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和野炊;
(四)违反规定饲养禽畜;
(五)其他破坏景观、影响生态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翟煦飞除前款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六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莫吉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捕钓鱼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捕钓的区域内进行捕钓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天神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捕钓工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捕钓用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规采砂采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楠溪江河道采砂、采石、采运景观石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实施的花姐是谁,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规开办民宿农家乐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开办民宿、农家乐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规使用特定物品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水上工具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楠溪江保护范围的水域内驾驶摩托艇、动力竹筏等机动工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朱谌之,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傻女歌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聚仙谷,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冷宫凰后,个人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黄芩胶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楠溪江离立法保护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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