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通州好邻居救火人财两伤黄河颂教案,事主是否应该赔偿?-通州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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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时节超级少爷,天干物燥
正值火灾的高发期
日前,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刘某家着了一场大火时保雅,邻居帮忙救了火临川一中校园网。火是救了下来,但邻居贺某也因救火手部烧伤媚肉之香,刘某连连承诺一切医疗费自己全部承担,只是贺某提出的一个小要求让刘某心生疑惑。
原来,当日救火之时锦州白沙湾,贺某情急之下拿起自家衣物参与扑火殉情谷,造成衣物损失2000余元舟山中学,因此贺某便向刘某提出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赔付。刘某一时困惑不已,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于是来到永乐店司法所进行咨询龟息法。

刘某对永乐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
“我很感激贺某的帮忙,只是这衣物损失也太多了,医药费才花了不到一千块,几件衣服就要我两千多,何雨婷再说谁也没让他拿那么贵的衣服去救火啊。”
根据刘某所述,永乐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
无因管理
贺某的救火行为已经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相天魔,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耒阳城市论坛,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马克马星人,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尽管刘某和贺某之间没有救火的约定,贺某在情急之下用贵重衣物扑火在实际上避免了刘某更多利益受损失,那么作为受益人的刘某就应当对贺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记者 田兆玉
通讯员 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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