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酒后骑摩托出事故亡高平教育网,共同饮酒者每人赔3千-法治新津

核心提示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很多人对饮酒十分偏爱,共同饮酒在日常生活中更是屡见不鲜来生缘简谱。但一些人不知道的是在共同饮酒中,共同饮酒人负有法定的义务,即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因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其他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储世新。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17时左右,胡某邀请杨某、汪某、李某、张某等6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7人又去一家KTV唱歌喝酒广元大话利州,直至次日零时左右。之后7人分开各自回家,杨某和胡某一起行至一小区门口分开。次日零时40分许,胡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滑州东路自西向东行驶,从某路桥公司在该路段施工建桥所堆放在机动车道内的土堆上驶过,导致两轮摩托车翻车,造成胡某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终极恶女。经认定,胡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某路桥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家属与某路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胡某家属4万元。2013年9月11日晚上骸音,当日与胡某共同饮酒的其他6人到胡某家进行慰问并给付1万元。

胡某家属认为董小姐是谁,其余6人与胡某共同饮酒后,在未确保胡某安全的情况下让其驾驶摩托车离开,致使胡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应当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612.45元。胡某家属和杨某、汪某等6人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申某和胡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胡某家属撤回对二人的起诉。
争议焦点01
共同饮酒的几人对胡某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02
如果有责任,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原告认为心在跳情在烧,6人与胡某一起吃饭喝酒,后又去KTV继续唱歌喝酒,之后胡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次日凌晨发生事故当场死亡。6人与胡某共同饮酒后,在未确保胡某安全的情况下让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胡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杨某等人则认为,第一,胡某是本次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其间几人对胡某没有进行劝酒。第二,胡某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其没有直接关系,故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第三,原告诉称几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第四,事故发生后,几人已经到原告家进行慰问并给付原告慰问金1万元,原告等人的损害已得到赔偿,不应再重复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责任破鞋弃妃。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乔引娣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作为组织者的胡某应当对共同饮酒人员的安全提供照顾,其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不能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故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杨某等人与胡某一起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在共同饮酒后,未能劝阻胡某驾驶机动车辆回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纽约灾星。几人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是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前,杨某一起顺路照顾胡某回家直至一小区门口才与其分开,也尽到了部分照顾义务。况且几人在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及时到原告家中慰问并给付原告1万元现金,故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汪某、李某、张某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3000元,共计1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分析
共同饮酒人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侵权纠纷中,行为人除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不作为义务外古力加那提,还负有一种作为义务,即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从侵权行为类型来讲,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花碧莲逼婚。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胶水双核。但是,对于因不作为造成损害而成立的侵权行为,应当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中的“其他义务”即包括“注意义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监管职责的,上述积极作为义务便不能产生,因而便不能成立不作为之侵权行为。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单纯的事实关系和社会关系。
本案中,共同饮酒者即构成这一特殊事实关系,饮酒者相互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太阳的眼泪。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柏小磊,不具有责任承担的划分。但共同饮酒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邪丐凌仙,如劝酒可能致使被劝酒者过量饮酒造成损害、共同饮酒人酒后驾车可能导致的损害等。因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及时通知、提醒、劝告、协助、照顾、帮助等义务。未尽到通常人们认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北京博物馆通票,四被告与胡某一起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在共同饮酒后,四被告未能劝阻胡某驾驶机动车辆回家,没有尽到劝告义务和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组织者的胡某应当对共同饮酒人员的安全提供照顾,其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不能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故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四被告与胡某一起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在共同饮酒后,四被告未能劝阻胡某驾驶机动车辆回家壹枝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因四被告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是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前,被告杨某一起顺路照顾胡某回家直至一小区门口才与其分开,也尽到了部分照顾义务。综上,法院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最终判决醉酒者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杨某、汪某、李某、张某分别支付原告补偿款3000元,共计12000元。
共同饮酒造成损害不同情形应不同对待

共同饮酒过程中,对于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情形,通常人一般能够预见损害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一般情况下通常人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共同喝酒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对于共同饮酒者在酒后实施犯罪、自毁财物等情形,理性人一般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在通常理性人看来,这是一种危险行为,可以预见可能发生事故,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再比如,胡某在本次饮酒并与共同饮酒人分开后,与别人发生争执、厮打,结果在打架过程中身亡,这是通常人不能预见的后果,故共同饮酒人就不应承担责任。